關于32號令第四十六條中提出的“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情況中,此處的企業僅包含國有企業嗎?是否包含民營企業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股權的情況? 新的公司法規定可以用債權出資,請問32號令上述條款中的企業1.若是企業的債權人為非金融企業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債轉股?2.民營企業股東對國有控股公司的債權是否可以可以債轉股?2.國有控股公司中的國有企業股東是否可以為民營企業股東代持股?
發布時間:2024-09-16 09:00:00
來源:國務院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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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后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其中未對“企業債權轉股權”中的企業類型作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結合以上法規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經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后,企業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以所持債權出資,并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規定對作價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
??????? 二、國有企業嚴禁代持民營企業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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