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自治區國資委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重大經營風險管控辦法(試行)》的有關說明
6月14日,自治區國資委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重大經營風險管控辦法(試行)》(內國資財管字〔2022〕111號),以下簡稱《管控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說明如下:
一、《管控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
為有效防范和化解出資監管企業重大經營風險,建立健全重大經營風險管控機制,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嚴守不發生重大經營風險的底線,實現國有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出資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基本框架
《管控辦法》共設5章、31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日常管理、責任追究、附則。
(一)適用范圍。《管理辦法》第二條界定了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及其納入監管企業合并范圍內的子企業,明確監管企業是防范化解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的責任主體。
(二)基本要求。一是監管企業要轉變依賴舉債融資做大規模的傳統觀念,按期做好債務清理,減少無效占用,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嚴禁違法違規替地方政府融資或為地方政府變相舉債。針對重大風險,分別從債務、主營業務、擔保、資金角度進行規范,綜合不同行業、類型的企業實施分類管理。二是監管企業通過財務快報按月向自治區國資委報送監管企業發債規模、期限等關鍵信息,開展債券全生命周期滾動監測。三是監管企業嚴管嚴控高風險業務,逐步退出非主業、高風險、低毛利的貿易業務,嚴禁開展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貿易。
(三)日常管理。一是監管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包括債務風險管控、擔保管理、資金集中管控等重大經營風險管控制度,明確各項重大經營決策相關程序。二是監管企業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后,應及時理清事件情況,編撰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報送自治區國資委。其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按照事件發生的不同階段,分為首報、續報和終報三種方式。
(四)責任追究。監管企業出現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應對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得力,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敷衍應付,導致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自治區國資委將下發提示函、約談或通報,情形嚴重的依規追究責任。